工會名稱:中華健康養生產業工會
工會辦公處:
新北市永和區中正路193號7樓
郵遞區號:234
電話:886-2-89215036
工會網址:
http://www.healthy-clubs.com
信箱:healthy89216157@gmail.com
聯絡人:王慧中
職稱:秘書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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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會章程/理監事會/組織架構

 

   

     工 會 章 程  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105.01.30本會第一屆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增訂 第1章4-1條、第4章22-1條
第 一 章  總 則
第 1 條  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2 條   本會定名為中華健康養生 產業工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3 條   本會以促進勞工團結,提升勞工地位、推展社區健康養生工作,精進宣導工作內涵技能,為全民健保永續經營創造積極有利條件,及推廣會員家庭扶持、互助,改善勞工生活環保品質為宗旨。
第 4 條   本會以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行政區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:台北市中山區長安東路二段36巷9號7樓之3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連絡處設於:新北市永和區中山路一段7號10樓。
第4-1條 為配合本會任務推廣及組織拓展,並得於國內外適當地點設立分會及辦事處。
第 二 章  組 織
第 5 條  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團體協約之締結、修改或廢止。
二、勞、資爭議之處理。
三、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(訂)定及修正之推動。
四、勞工教育之舉辦。
五、弱勢失業民眾之就業輔導、協助。
六、勞動條件、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扶持、互助等福利事項之促進。
七、會員儲蓄、勞工保險、投資產業、合作事業之擧辦。
八、生產、消費、信用、等各種合作社之組織。
九、成立輔導中心、庇護工廠,辦理職業訓練,就業輔導。
十、結合各同業間之技術合作與相互支援、聯繫與促進事項。
十一、結合專家、學者(產、官、學)及專業合格技術職能,承接公部門及民間委辦案件。
十二、配合政府或相關團體、機構、企業之委託服務事項。
十三、結合國內、外各種健康產業組織、機構接軌、合作交流。
十四、舉辦社區健康公益活動及績優模範甄選表揚活動(含文化、藝術、、、展演)事宜。
十五、關於身、心、靈健康、養生之媒體報導、刊物發行及相關宣導影片、影集製作發行事宜。
十六、工會、及各服務業同業間糾紛事件之調處。
十七、關於社會運動之擧辦及參加事項。
十八、配合公部門不定期辦理健康講座、休閒旅遊,以促進國民身、心、靈健康。
十九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。
二十、提升社區環境生活品質,結合相關健康養生產業,擴大長期照護網,提供全方位服務。
二十一、其他合於第3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。
 
第 三 章  會 員
第 6 條   凡在中華民國政府管轄之轄區內,實際從事健康養生推廣促進工作,年滿16歲者,均有加入本會之權利。
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未成年勞工加入本會者,應得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。
第 6-1條  會員區分
1、個人會員:凡贊同本工會宗旨與任務,年滿16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2、團體會員:凡贊同本工會宗旨與任務之公私立機構或團體(會籍1年)。
3、榮譽會員:凡贊同本工會宗旨與任務之團體或個人,關心勞工權益對福利發展有貢獻,經理事長呈報理事會審核通過者。
4、贊助會員:凡贊同本工會宗旨與任務,願贊助本工會工作發展之團體或個人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團體會員應推派1人以行使會員權益。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為團體者,應依前項辦理。
第 7 條   會員入會時,須填寫入會申請書,並附實際從事該業之證明,經理事會審查合格,繳納入會費,並發給會員證後,方為本工會會員(工會未成立前由籌備會審查)。
第 8 條   會員退會時,須於退會前30日將退會原因報告本會辦理退會,程序完成後視為出會。
第 9 條  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之規定,服從履行本會決議案,並按時繳納經常會費。連續3個月未繳納經常會費者,視為出會。
第 10 條  會員有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及其他依法應享之權利。
團體會員、榮譽會員及贊助會員除不具發言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之外,餘則與一般會員相同。
第 11 條  會員除名或出會,均應繳銷會員證及清償所欠應繳納之款項。
第 12 條  會員如有違反本會章程規定及決議案或其他不法情事,致危害本會信用名譽與權益,得由理事會議決議,按其情節輕重,分別予以停權、除名等處分,惟除名處分,應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。
第 13 條  停權處分之內容為停止表決權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罷免權、會務行使及會員應享有之福利。
如擔任理、監事之會員受停權處分,其身分仍得維持,惟停權期間無法行使前項所列之權利。
第 14 條  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為最高權力機關,大會閉會期間,由理事會處理工會一切事務。
第 15 條  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,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、方式、辦法,悉依工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。
 
第 四 章  組織與職權
第 16 條  本會置理事9人,候補理事4人;監事3人,候補監事1人。本會會員年滿二十歲者,得被選舉為本會之理事、監事。
第 17 條  理事會置理事長1人、副理事長1人、常務理事3人。常務理事就理事中,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。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第 18 條  監事會置監事3人、常務監事1人,常務監事為監事會召集人。常務監事就監事中,以無記名單記法選任之。
監事會召集人執行監事會決議,並列席理事會。
第 19 條  監事審核本會簿記項目,稽查各種事業進行狀況,並得會同相關專業人士為之。
第 20 條  工會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之任期,每一任任期四年。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。
如理、監事因故出缺時,由各該候補理、監事依次遞補,以補足原任期為限。
第 20-1條  如理、監事無故(未事先以書面請假)缺席理、監事會累計達2次時,理事長得發文撤除其理、監事之資格。
第 21 條  本會設秘書長一人,受理事長指導,處理一切會務,下設秘書、組長、幹事、助理幹事若干人,依層次指揮處理交辦事項,各項會務人員之管理、員額及待遇,由理事會依照勞動基準法之規定,並視本會財務狀況及工作需要決定之,另會務人員之聘用及解聘,應提經理事會議決定。
第 22 條  本會得視業務需要,設置各種委員會,委員人選,提請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,任期與理事會同(其組織規程另定之)。
          
第 22-1條 國內外各地分會及辦事處,其組織規則由本會會員
          (會員代表)大會另訂之。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          前項各地分會之設立、合併、裁撤、名稱調整,由本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 理事會議決之。
第 23 條  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職權如下:
一、通過或修正本會章程。
二、財產之處分。
三、工會之聯合、合併、分立或解散。
四、(會員代表)、理事、監事、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、理事長副理事長、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、解任及停權之規定。
五、會員之停權及除名之規定。
六、審核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之預(決)算,聽取並審查理、監事會工作報告及議決會員工會之常年費。
七、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。
八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第 24 條  理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召開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。
三、擬定工作計畫,編撰工作報告。
四、籌措經費及編製預(決)算。
五、處理本會會務。
六、採行或接納會員之建議。
七、處理監事會移付事項。
八、處理勞資爭議事項。
九、處理會員勞保爭議事項。
十、審查會員入會資格及清查會員會籍。
十一、審議會員工會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名額。
十二、處理其他重要事項。
第 25 條  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。
二、稽核本會經費收支,及其他有關財務事項。
三、審查本會各項工作執行情形。
四、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。
五、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 
第 五 章  會議
第 26 條  本會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,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
定期會議,每一年召開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十五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會員代表)。
臨時會議,應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三分之一以上請求,或監事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(代表)。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,會議通知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。
第 27 條  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之。定期會議,每三個月至少開會一次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臨時會議,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由理事長召集之,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,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。理事長認有必要時,亦得召集之。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。監事會之定期會議或臨時會議準用前四項規定;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之。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。
第 28 條  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,應有會員或會員代表過半數出席,始得開會;非有出席會員(代表)過半數同意,不得議決。
但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事項,非有出席會員(會員代表)三分之二以上同意,不得議決。
 
第 六 章  經費及會計
第 29 條  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
(1)個人會員終生1次1,000元。
(2)團體會員每年20,000元。
(3)贊助會員2,200元。
(3-1)具台北市樂活儲蓄互助社社員身份之本會贊助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會員自第二年起每年贊助會費為新台幣1,000元
二、經常會費
       個人會員每年1,200元。
三、事業費。
四、會員捐款。
五、委託收益。
六、基金及其孳息。
七、其他收入。
第 30 條  本會經費收支及財產狀況,每年應向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提出書面報告。會員經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會員代表經三分之一以上連署,得選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工會之財產狀況。
每月由理事會編製會計月報表,監事會稽核。
第 31 條  本會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。
第 32 條  本會之解散,除因破產、合併或組織變更外,財產應辦理清算。
第 33 條  本會解散時,除清償債務外,其賸餘財產之歸屬,依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之決議處理。但不得歸屬於個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團體。
本會無法依前項規定處理時,其賸餘財產歸屬於會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。
 
第 七 章  保護
第 34 條  僱主或其他代理人,不得因勞工加入本會,有工會法第35條所定之行為。
第 八 章  附則
第 35 條  本會各種議事規則、各種委員會組織規則、會員代表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決,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第 36 條  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,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。
第 37 條  本章程已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2日提經會員(會員代表)大會決議通過,並經主管機關於103年4月17日府勞資字第10331341900核準豋記在案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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